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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遗失档案法院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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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4日,室外明晃晃的阳光让人倍感焦灼,而对于刚从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走出来的游某来说,却是难得的轻松,拿着到手的判决书,长久压在心口的石头终得以放下。

  这事要说还得从31年前说起。1981年6月,原告游某与被告岳阳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1996年被告单位内部体制改革,发现原告游某的人事档案丢失,因此游某无法安置工作。游某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安排工作,但都被“找到档案以后再说”等理由推迟。2001年,被告公司有一批职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与原告游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原告9万余元,游某无奈下只得同意。但劳动关系解除后,原告游某的生活、工作都出现危机。其妻子顶不住压力自杀,游某只能自己带着12岁的孩子艰难度日。

  2010年2月,游某向岳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裁决确认了游某与被告自1981年6月至2001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但这被没有给游某的生活带来多大改变。

  2012年4月,游某到云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35万元。云溪法院受理此案后多方查证,认为人事档案是劳动者去的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此案中,被告因自身管理不当,丢失游某人事档案,继而给游某的生活、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为尽可能圆满解决该院,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但因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等难以确定,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未果后,为尽快高质的化解该人事争议纠纷,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云溪法院结合原告游某和被告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游某损失24.8万元,并限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付清。至此,拖沓多年的问题终得以顺利解决,游某也终于在这酷热的7月获得一丝内心的清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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