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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律师发联名信 建议调整劳教制度

        近日,来自北京、广东、河南、湖南、山东等10个省市的10位律师,联名致信司法部和公安部,建议对劳教制度的聆询、决定、审核等进行调整。

   “考虑到难度、阻力等因素,我们提出的基本是相对较小的技术环节。”建议信发起人李方平律师说,“现在改革劳教制度的呼声这么强烈,我们认为主管部门在这些环节进行微调还是有可能的。”

   发生于湖南的唐慧案,引发了关于劳教制度的广泛讨论。事实上,有关该制度存废的争论已经绵延了十余年,出现了废除、刑罚化、行政处罚化等多种改革思路。而改革最接近实现的一次是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遗憾的是至今仍未出台。

   接受记者采访的几位法律专家表示,来自上访大省和主管部门的反对是导致该法迟迟难以出台的主要原因。

   建言微调五弊端

   1982年,国务院批转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发[1982]17号),成为我国现行劳教制度的基础。

   得到学界普遍承认的是,劳教制度在早期曾起到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作用。但进入2000年以来,对这项制度的批判和质疑越来越多。

   “从唐慧的这个事件中可以看到,公安机关在决定一个公民是否接受劳教的这个问题上随意性过大。这显然很不合理。”李方平指出。从李方平等十位律师的建议信中可以看出,决定随意性过大与劳教制度本身的瑕疵有着密切的关系。

   建议信指出,劳教当中的聆询制度整体设计过于空泛,在聆询的证据种类、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制度空白;劳动教养决定书不公开,公众无法对其进行关注和纠错;劳动教养决定书无负责审批的负责人,无法落实具体责任人以进行追责;律师在劳动教养案件中的参与程度非常有限。

   据此,十位律师建议劳教的聆询制度应比照听证制度确立必要的程序,并保证律师在这个过程中的参与;同时将劳动教养的审批公开化,包含审批人员及机构名称,并公开劳动教养决定书。

   此外,建议信还提出,考虑到年龄太大的人接受教育矫治的能力下降,对60岁以上的人不宜实行劳动教养。

   十年存废纷争

   劳教制度是介于治安处罚和刑罚中间的一种处罚制度。除在实践操作中引起争议之外,从法学专业的角度看,劳教制度“最大的硬伤”是其与我国的现行法律相冲突。

   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但我国的劳教制度却是由行政法规来设定的。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九、十条亦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仅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此外,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3年,甚至高于刑罚处罚中拘役的刑期。

   正是由于劳教制度的缺陷日益明显,关于劳教制度改革甚至废除的呼声已绵延数年。

   早在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来自四川代表团的段维义、湖北代表团的郭生练等127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完善劳教制度的4件议案。而在此后的数次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还提出过多项关于改革和完善劳教制度的意见。

   而在学界,2007年,包括江平、贺卫方、茅于轼等在内的69名学者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要求废止劳动教养制度。除这种大规模的联合行动外,学界亦频繁有学者个人呼吁改革或废止劳教制度。

   实际上,国家也在很早之前开始考虑对劳教制度进行改革。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进一步规范劳动教养制度。

   “全国人大和司法部一直在推动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进程,其实也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改革思路。”一位长期关注劳教制度改革的律师告诉记者。

   但时至今日,这部法律仍未问世。

   改革劳教制度共识

   尽管困难重重,但劳教制度需要改革却已经基本形成共识。不过,劳教制度应如何改革仍有不同意见。

   最彻底的改革主张是废除劳教制度。中国社科院教授于建嵘通过对100个上访者被劳教的案例分析以后认为,“应从国家合法性的高度来看待劳教制度存在的制度性缺失及已造成的多种严重的后果,应从现代国家制度建设的高度尽快废除。”

   但不能否认,彻底废除该制度也将是困难、漫长的。而与此相应的主张是,在现有劳教制度框架内进行调整。十位律师此次提出的建议即属于此类主张。此前,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还更系统地提出过劳教制度改造和重构的内容,包括劳教对象、程序、救济方式等。

   不过,官方酝酿许久的违法行为矫治法与这两种方案均不同。

   “劳教制度改革的关键,就是要把劳动教养的决定权由公安机关转移到法院,实现劳教的司法化。实际上,当时的立法规划也正是体现的这一思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告诉记者。

   但这种相对折中的方案迄今仍未成型。

   “几个上访大省、主管机关的反对产生了很大的阻力。”前述律师说,“实际上,不仅是权力和维稳的问题,有些地方的劳教还涉及创收这样的经济利益。”

   劳教制度的改革,是否会因为唐慧案所引发的关注而出现新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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