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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走出加班泥沼

    夜幕降临之时,沈城大大小小的写字间和商务大厦,还有很多房间亮着灯。房间里,已经工作了一整天的上班族依然和白天一样忙碌,伏案构思策划的、电脑前编写程序的、会议室里开着会的……延时工作,也就是加班,越来越多地占用着上班族的休息时间。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渐渐显现:企业偷换加班费概念、上班族加班引发疾病没人管……

  上班族的无奈:不加钱=不得不加班

  今年的端午小长假,沈阳某食品加工企业的行政经理李亮一天也没有休息。“我所在的公司是外贸出口企业,生产周期要跟着国外的订单走。这段时间,公司接了个大单,交货期很紧,只能在节日期间加班。”至于加班费,李亮说,老板给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每人送了一盒月饼,国庆期间还会发200元购物卡。“如果看作加班费,肯定不够,不过已经习惯了。这么多年,都是这么过的。”
  “公司急着要程序,这两天下班后的朋友聚会又要泡汤了。”沈阳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设计员小郎说,上班3年来,几乎天天晚上都要加班,“工作量在那儿明摆着,不加班根本不行。”小郎告诉记者,如果活儿干不完,恐怕一周7天就得全泡在办公室里。至于加班费,小郎说:“也会给点,但是跟工作量绝对不成比例,我现在正琢磨着要跳槽呢,实在是太累了,坚持不了了。”
  记者的调查采取随机走访的方式进行,分别访问了餐饮、服务等5个行业的30名劳动者,遍布沈阳市和平区、铁西新区、浑南新区。当被问到“是否加过班”时,30名被访者当中有21人表示“加过”。这其中,有7人声称“经常加班”,他们大多从事计算机程序设计、物管工作;另外14人表示“不经常”加班,一般“忙时才加”,或者“人手不够时加”,商场服务人员则大多表示“节假日会加班”。
  那么,加班后是否能拿到加班费?
  21人当中有10人称他们一直是“义务加班”,没有加班费,单位有时候会提供加班餐。他们中大多是企业员工。另有11人声称拿到过加班费,但有多人认为“给的比较少”。他们中有餐馆服务员,有商场职员。

  企业的那些事儿:加班费都变成了什么?

  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如果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加班,就得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不得用倒休、补休以及用发物资等形式抵顶加班费。可事实上,做法让这个法律规定变了味、走了形。
  按《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月平均工作时间应为21.75天。但是,目前一些企业采用每周休息1天、每月工作时间26天的方式。这样,劳动者4天多的加班工资就不翼而飞了。
  小齐是一家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员工,今年5月1日一大早,他准时赶到单位上班。小齐说,这种加班大家都是轮着上的,“这回是我,下回就是你。”对于法定假日的三倍工资问题,小齐表示:“领导在节前明确表示,节假日上班的人都享受三倍工资的待遇。”当记者问“三倍工资是多少钱时”,小齐笑笑说:“多少钱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月我的工资是不会变多的。”小齐透露,他们法定假日的三倍工资来自于他们的月评绩效工资,“这三天多给了,那么这个月的绩效工资就会相应减少,其实最后一算,还是一样的。”
  和小齐一样,王丽所在的一家书店就通知他们,五一期间要照常营业,“加班费没有,往年也是这样,只串休,没有额外的工资。”王丽说。
  有专家认为,当前由于就业压力很大,上班族都十分在意自己的工作。表面看,干得越多、收入越高,都是“自愿”抢着加班。实际上,加班后的劳动时间远远超过了法定劳动时间,劳动者的实际所得仍远低于应得收入。

  律师:三倍工资不容偷换概念

  “转移绩效工资、串休补偿都是在偷换三倍工资的概念,都是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的范书领律师告诉记者,最近几年,随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三倍工资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但一个新出现的苗头是,有的用人单位用各种借口、说辞来偷换概念逃避三倍工资。
  范书领认为,绩效工资是员工的合法收入,红包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这些都与节假日的三倍工资无关,不能用它们来代替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的合法收入。

  一个案例引出的问题:加班若导致患病怎么算?

  那么,加班中出现意外或者因加班引发疾病,这算不算是工伤呢?
  今年44岁的高长革近日向记者投诉,他在辽宁高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经工作4年半,因为工种是数控机床操作,所以经常“不得不”加班,“机床处理一批货需要20个小时,我一个人看3台机器,虽然不用具体做什么,也得看着。”2011年8月,他因劳累过度导致脑出血入院治疗,9月出院后,医嘱称他的病情(高血压3级)有复发的危险,建议休息3个月,但他仍在该岗位正常工作数月。“后来,公司强行给我调离了岗位,只发基本工资,今年5月又把我辞退了。”高长革告诉记者,他在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恢复他的岗位工作,却被驳回。“这件事我可能举证不足,但是我想知道,我是因为这个工作才导致患病,这个能算工伤吗?”
  范书领认为,如果是该公司安排的加班,则加班时间视为工作时间的延长,一旦出现事故可以按要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要符合工伤的实质要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就可以认定工伤,然后启动相应的工伤赔偿程序进行维权。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单位安排劳动者长期加班导致其身体过度劳累或某些器官机能减退,从而引发突发疾病,应如何认定?”范书领说,此种情况也应区分对待:(1)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2)如果长期加班的事实存在,但突发疾病是在非工作场所,这时就要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看疾病的引起是否与长期加班有直接关联,如果有因果关系,则仍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如果是劳动者自身身体机能病变,则不应认定工伤。

  延伸探讨:如何才能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

  范书领认为,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加班费”,是典型的违法行为。作为劳动者,谁都希望能及时足额拿到加班工资,也希望法律武器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问题是,在与用人单位的博弈中,劳动者通常处于劣势,再加上对簿公堂费时费力,又常因难以提供加班记录等事实证据而无法确保打赢官司,最后往往无奈放弃。
  “我说我加班了,证据在哪呢?考勤记录都在公司人事部门里放着。”沈阳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员工常先生说,假设有一天自己辞职向公司讨要加班费,在法庭上根本拿不出证据,仅凭几位同事的证明恐怕说服力不够,况且同事也未必愿意给自己出面作证。
  目前,造成用工企业普遍拖欠加班费的根本原因是惩罚性制度的缺失。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不发加班费的违规成本,仅是被查处后判罚足额发放加班费,最多再加些罚金;而员工索要加班费的后果极可能是失去一份工作,“这必然造成企业违规有恃无恐,这不仅仅是劳动者的无奈,更是法律制度的尴尬。”范书领说,立法机关应对《劳动法》进行修缮,明确加班的限度与强度,明确企业加班致员工“过劳死”、自杀等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提醒:维权要避免误区

  加班给加班费,天经地义,但由于认识误区,自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劳动者打的这方面官司不少却是“无谓诉讼”。下面列举三种情况,请劳动者维权时多加注意。

  1.在途时间算加班吗?

  律师释法:按照目前的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40小时,每周必须保证劳动者能够连续24小时休息一天,否则即已满足加班认定的时间条件,但是加班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而是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作为内容支撑。一般来说,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在路上的时间以及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都因缺乏特定的工作内容而无法被认定为加班。

  2.没经过“批准”难认定加班

  律师释法:通常来讲,用人单位都会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加班需要提前审批,否则部分员工在下班以后长期“蜗居”办公室内,不仅耗费了公司的办公资源,且无法分清员工是为公司工作而留在办公室亦或是为了利用办公室内的资源而不愿离开(比如说上网资源甚至是夏天为了利用公司的“免费空调”)。不可否认,这种规定通常会导致部分用人单位利用不平等的优势而强迫员工从事没有审批的加班而逃避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

  3.值班不是加班

  律师释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是值班期间是可以休息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一般不予支持。这种值班情形大量的存在于物业公司的相关岗位中。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值班期间所从事的工作与正常工作期间从事工作基本相同,应当视为其正常工作。

  支招:到底该咋维权?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告诉记者,在劳动者追索加班费的案件中,一般劳动者举证都比较困难,因为考勤表等相关证据通常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上,用人单位若有意隐瞒,劳动者就会束手无策,而以往的法律对此也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当自己的权益受损时,劳动者到底该咋维权呢?

  建议一:要有维权意识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法律对加班及加班费的计算问题虽然有很明确规定,但很多劳动者并不了解这些规定,不少人认为工作忙时加班属于正常现象,发不发加班费是单位的事,具体该发多少心里也没谱。
  对此,范书领认为,加班是有时限的,它必须是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进行,并且每天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法律规定加班应该支付相应的报酬,这是劳动者的权利。所以,劳动者从一开始就要树立起健康的维权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此才能在权益受损时勇于维权。

  建议二:注意收集证据

  范书领提醒,最重要的是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比如,单位关于加班的规章制度、加班通知、考勤记录,自己的工作牌、工资条、劳动合同以及共同加班的同事证人证言等。

  【后记】

  记者曾经看到过一则新闻,深圳一家建筑设计公司的一名设计师疑自杀身亡,其同事说,从8月份以来,他几乎天天加班,常通宵工作,事发前的七夕夜,女友陪他加班至22时回家,男子继续加班至凌晨,而当天上午还要继续上班。虽然加班没有导致其“过劳死”,但加班却给他带来了无法承受的精神压力,成为逼其轻生的“隐形杀手”。由此,记者想到了一家知名通信企业,曾要求员工签署一份《奋斗者协议》:自愿放弃所有带薪年休假,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自愿放弃产假和婚假。
  在经济利益与劳动者生命的两相比较下,记者还是呼吁企业要以人为本,从敬畏和尊重生命的角度出发,叫停无节制的加班加点,让劳动者做到劳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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