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三方协议,用人单位又集体解约。中石化部分直属单位提前签订就业协议或达成就业意向的应届毕业生共522人,另有个别单位与高校合作订单培养各类毕业生294人。这816名学生属于解约范围。被解约学生拿到2000元到6000元不等的违约金,并非此前媒体报道的2万元。”
笔者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中石化解约风波中涉及的有关法律关系和责任。
首先,《三方协议》是用人单位、学校与应届毕业学生三方签订的一份协议,是有关用人单位承诺用工、学校同意派遣、学生同意就业的一份约定。从法律的角度看,《三方协议》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但又不同于普通民事经济合同,因此《三方协议》是有关上述三方之间的一种特殊民事关系的约定。
其次,用人单位与学校合作订单培养各类学生,属于委托培养形式,是用人单位承诺用工、学校负责培养学生技能、学生接受培训并同意就业的约定。委托培养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应当属于民事委托的范畴。
第三,关于中石化部分直属单位与816名应届毕业生解约的法律责任分析;说到法律责任,就不得不说权利义务的约定;那要审查《三方协议》和《委托培养协议》的具体内容,才能确定各方的责任。如果在上述协议中,对用工方中石化解约有明确规定,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学生支付违约金。如果上述协议对中石化解约未规定罚则,则学生可以按照所受损失的程度,向中石化提出赔偿的请求。当然,中石化也可以基于己方解约的事实,以补偿金的形式向学生表达歉意。
最后,谈谈学生的救济渠道,现在正是石油化工类企业招聘的尾声,学生突然接到解约通知,确实让学生们措手不及。在这种情形下,学生如何取得救济?笔者认为有三个渠道,一是与中石化协商,争取让中石化收回成命不再解约;二是向学校表达诉求,要求学校代表学生协调此事;三是采取法律手段,利用法律武器获得法律救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中石化的解约行为,违反了相关协议规定,中石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中石化的解约行为,给学生造成了损失的,学生还可以请求中石化赔偿损失;被解约学生也可以要求中石化承担违约或侵权的法律责任。 |